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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操指南 | 跨境电商9610出口指南来啦

时间:2025-11-27 18:22:18 点击:62 作者:第二支羽毛

实操指南 | 跨境电商9610出口指南来啦

来源:广州海关12360

近年来,跨境电商发展不断加速,为便捷跨境电子商务模式下货物通关,海关总署于2014年推出跨境电商零售一般出口(海关监管代码:9610)模式。接下来,与小编一起来看看9610模式的相关知识吧!

什么是跨境电商9610出口模式?

 “9610出口”全称“跨境贸易电子商务”,简称“电子商务”,适用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、消费者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,并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交易电子数据,采用“清单核放、汇总申报”或“清单核放、汇总统计”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商品。

该模式下,企业可通过申报出口清单实现快速通关,大幅提升物流效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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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据


1.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12号(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)

 2.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(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)

3.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4号(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退货监管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)

4.财政部、海关总署、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(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)

5.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67号(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发展的公告)



跨境电商监管适用范围


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(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),跨境电子商务企业、消费者(订购人)通过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零售进出口商品交易,并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交易电子数据的,均需按照公告接受海关监管。


9610申报的基本要求


 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平台与海关联网,境外消费者跨境网购后,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、物流企业应当分别通过“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”或跨境电商通关服务平台向海关传输交易、物流等电子信息,无需传输收款单电子信息。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采取“清单核放、汇总申报”方式办理报关手续,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出口,可采取“清单核放、汇总统计”方式办理报关手续。


【清单核放】

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、物流企业通过“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”或跨境电商通关服务平台向海关传输交易、物流等电子信息,信息比对后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交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申报清单》(以下简称《申报清单》),海关依指令对命中的清单、提运单实施人工审核或现场查验。


【汇总申报】

采用“清单核放、汇总申报”方式办理报关手续的,应进行汇总申报工作。《申报清单》结关后企业可向海关提交汇总申请,未提交申请的在每月16日系统按申报规则自动汇总,生成报关单发送至“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”,企业从“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”提取报关单,确认后向海关申报。完成汇总报关单手续后企业可以用于后续退税和收汇。


提醒:

符合条件采取“清单核放、汇总统计”模式办理报关手续的,出口商品不涉及出口征税、出口退税、许可证件管理,且单票价值在人民币5000元以内,不再进行汇总申报。



通关流程



01 企业备案

跨境电子商务企业、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业务的企业,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办理信息登记;如需办理报关业务,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。

物流企业应获得国家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《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》。支付企业为银行机构的,应具备银保监会或者原银监会颁发的《金融许可证》;支付企业为非银行支付机构的,应具备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《支付业务许可证》。

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可通过“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”输入企业名称,可查询企业是否备案为电子商务企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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无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资质的企业可通过账号密码或卡介质登录“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”进入:企业资质—资质备案—备案申请—报关单位及相关资质备案中勾选您要备案的资质类型,并按系统提示填写资料点击申报,企业所在地海关收到会对备案信息进行审核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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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意:一个公司只需备案一次,请勿重复操作!

02 通关管理

1.数据传输

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商品申报前,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、物流企业应当分别通过“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”或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向海关传输交易、物流等电子信息,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。

2.清单申报

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出口时,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应提交《申报清单》,采取“清单核放、汇总申报”方式办理报关手续;

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符合条件(对不涉及出口征税、出口退税、许可证件管理,且单票价值在人民币5000元以内)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出口,可采取“清单核放、汇总统计”方式办理报关手续。

企业可根据自身退税需求和出口商品实际情况选择上述模式,允许以“清单核放、汇总统计”方式办理报关手续的,不再汇总形成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》。

清单与报关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,企业对数据申报的真实性负责。

3.汇总申报

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出口后,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应当于每月15日前(当月15日是法定节假日或者法定休息日的,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),将上月结关的《申报清单》依据清单表头同一收发货人、同一运输方式、同一生产销售单位、同一运抵国、同一出境关别,以及清单表体同一最终目的国、同一10位海关商品编码、同一币制的规则进行归并,汇总形成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》向海关申报。

汇总时间必须在次月15日之前;汇总规则必须按照上述的“八个同一”。

企业未向海关报送汇总申请的,每月16日系统自动按汇总申报规则将满足条件的《申报清单》汇总生成报关单,发送至“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”。企业自“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”提取报关单,确认后向海关申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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系统生成9610报关单后,跨境电商企业可通过“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”自行下载报关单。


退货管理


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模式下,退回的商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。

申请开展退货业务的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、特殊区域内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企业应当建立退货商品流程监控体系,应保证退货商品为原出口商品,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。

退货企业可以对原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》、《申报清单》或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货物备案清单》所列全部或部分商品申请退货。

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货商品可单独运回也可批量运回,退货商品应在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退运进境。


部分图片源自网络。

内容供参考,如有调整请以最新要求为准。

供稿:办公室、数据分中心

协审:行邮监管处、企业管理和稽查处